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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恩施5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政策

 字体时间:2016-09-1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为全面减轻企业负担,切实降低生产成本,为我州供给侧改革出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及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联合发文,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费率,社会保险的有关缴费基数同步进行调整。

2016年恩施5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政策

据测算,5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下调,全年可为企业减负1.24亿元。在下调社会保险费率同时,各项社会保险仍然执行现行待遇政策,职工的社保待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A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均下调

根据省、州有关文件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州阶段性将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支出2700万元;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预计每年减轻企业支出2100万元。与此同时,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力度,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总额的70%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两年。

对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各县市继续落实恩施州2015年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州人社函〔2015〕466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椐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风险类别划分由原来的三类调整为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3%、0.6%、1.05%、1.35%、1.65%、1.95%、2.4%、2.85%。房屋及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治理、水电气及通信管网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民工或其他临时性用工按照工程造价的5%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煤矿、非煤矿山使用的民工或其他临时用工按照核定生产量分别以8元/吨、2元/吨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各统筹区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生育保险费率高于0.5%的,可将费率下调为0.5%。

为深入推进我州供给侧降成本改革,在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基础上,7月4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州人社发﹝2016﹞29号),新出台两项降低企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的政策措施: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底缴费基数由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降为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3.5%调整为3%。两项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250万元。

“社保缴费比例下调,的确为企业带来了很大实惠。”恩运集团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参保人数342人,仅养老保险费率下调1%,每年可为单位减负123600元,加之失业保险、医疗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保费率下调,全年可为企业减负38万元。

B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同步进行调整

我州在下调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41167元,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2060元/月)的,按2060元/月申报,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10290元/月)的,按10290元/月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州社发[2016]12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2060元/年、2400元/年、2740元/年、3090元/年、3430元/年、5150元/年、6860元/年、8580元/年、10290元/年,参保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及经济承受能力选定一个档次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60元/月)和选择参保险种比例计算缴费,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60元/月)的7.5%计算缴费。

经过多次费率下调,我州参保职工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19%,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生育保险0.5%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下调社会保险费率同时,各项社会保险仍然执行现行待遇政策,职工的社保待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挂钩,多缴多得,最终惠及的是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职工申报基数应在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为维护职工权益,每年省、州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是提高参保人员社保待遇、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据了解,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社保费征缴的地税机关可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将在今后经营、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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