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枣庄市社保处获悉,枣庄市社保处和医保处联合印发了《关于申报二〇一六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相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全面启动。
枣庄2016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6]191号文件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为58197元,据此确定今年枣庄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910元,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4550元。《通知》规定,职工应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50元申报,如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2910元申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月缴费基数为2910元。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职)年龄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0元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为方便服务参保企业和职工,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此次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实行“一次申报、集中稽核”方式,书面稽核、基数申报、审核录入、计划生成等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参保单位只需往返一次就可办结相关手续。同时,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如实填写、按时上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提请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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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枣庄市失业保险费率下调的介绍
从枣庄市政府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预防失业风险,自去年11月份枣庄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下调至1.5%,三个月来减征失业保险费达2120万元。
枣庄市人社局据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促创业的功能,在援企稳岗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市每年从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15%到20%用于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据相关人士介绍,自去年11月1日起全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统一下调至1.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预防失业风险,截止6月末,全市共为2418户企业近24万名职工减征失业保险费达2120万元,降费政策的实施,稳定了企业的就业岗位,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相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还将继续按照省里的要求,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且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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