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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解读

 字体时间:2016-05-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就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缴纳增值税等做了明确。

专家建议

建议过路过桥费可抵扣

今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建议提出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无车承运人政策推出,应抓紧解决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建议充分利用互联网货运信息平台,开发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监管和开票的新型征管模式。

二是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主体责任,允许劳务接受单位(付款方)代开发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议继续延续物流企业仓储设施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由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已经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上述建议非常迫切。

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轮值会长王坚认为,高速公路通行费过去采取的是营业税,改成简易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不能进行税额抵扣,这和仓储、装卸搬运营改增试点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不能抵扣增值税(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样。

所以5月1日以后,高速公路收费尽管实施了营改增,但是对物流行业没有减负。

“从现在的政策看,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这对物流行业有好处,但作用是在不动产几年开工建成后,而高速公路收费的营改增改革对物流行业没有怎么减负。”王坚说。

此前, 36号文和配套文件指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但是上述细则没明确指出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实施哪一项用于增值税抵扣(简易计税之外)其他税率。

中国物流学会专家王之泰认为,物流行业税负大,里面的因素的确很复杂,需要仔细研究 ,找出针对性的政策。

国家税务部门一位研究专家说,高速公路通行费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实施简易税率造成物流行业无法减负,下一步可能需要研究进一步的细则。

“2016营改增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解读”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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