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地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
具体提出了8类简化程序和手续事项,其中包括找工作时已经出示学历原件的,不再需要第三方证明等。一批“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将因此取消。
意见称,人社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但与群众的期望相比,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相比,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仍有不小差距。
意见决定,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另外,今后将重点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另外,为了方便社保信息自助查询,意见要求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同时,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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