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试点,将建筑业营改增、房地产业营改增、金融业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入试点范围。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建筑业营改增账务处理及政策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据测算,四大行业涉及的纳税人总数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一方面,是扩大了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另一方面,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今后,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影响不一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建筑业而言,因为劳动力成本/折旧不能抵扣增值税,或会在较短时期内对建筑类行业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长期内对营改增政策的修改将可能抵消不利影响。对房地产而言,如果土地成本不可抵扣,最终行业利润下降幅度可能会更大,反之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利。对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而言,属于利好信息,将会显著减轻企业的负担。
范围
税改扩围涉及千万户纳税人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就改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请关注华人文摘公众号)
至此,此前引发业内颇多猜想的四大行业营改增之后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悬念,也终于尘埃落定。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以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此后,从2012年到2015年底,四年间全国先后完成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以及电信业等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共涉及试点纳税人共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
而此次四大行业营改增,涉及纳税人规模更大。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四大行业新增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福利
两大政策确保税负只减不增
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而这次营改增,对四大行业纳税人也给出了政策性“红包”:一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二是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此举在业内人士看来,可谓是为此次营改增收官之战保驾护航。
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理来看,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从之前营改增试点情况看,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据悉,此次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减税效应将会不断放大,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此外,营改增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不仅减轻了企业税负,还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拓展阅读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年初,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为我们解答了如下五个问题。
★关于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问题
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 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 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要纳入企业整体工作计划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
★关于完善“ 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 企业对包括“ 项目法施工管理”在内的诸多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需要调整完善, 怎么调整完善。要反复研究, 做出方案, 择时付诸实施。
★关于投标报价问题
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改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 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 企业怎样对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要统一思想, 形成本企业自己新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
★关于合同协议问题
在签订新的合同协议中, 如何体现营改增给甲乙双方相互关系带来的新变化, 怎样反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要形成企业统一策略, 制定出通用合同条款的参照样本。
★关于某些长期性政策规定的具体解释和具体落实问题
根据建筑企业的产品、生产、管理、经营特点, 怎样具体认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纳税地点 怎样具体进行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等等。要形成基本意见, 制定具体做法, 并积极主动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协商、确认等。
根据《通知》,我们可以在实践和模拟运转中有选择地验证某些政策建议的有效性。
★“ 老工程老办法”
这项措施对企业在过渡期的税负有何影响, 影响程度多大。要在模拟运转中具体测算、分析。
另外, 对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和认定新、老工程, 如何确保能把新、老工程的进项税和所用材料设备等区分清楚。要在管理和核算上拟定具体办法, 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
★ “ 甲方供料”
针对现实条件下无法避免的甲方供料问题, 采取什么具体办法从销项税税基中予以扣除。要拟定具体操作办法, 并与税务部门协商。
★“ 预拌混凝土税率调整”
若预拌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 整体上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企业税负可否减轻, 减轻幅度如何?要依据模拟运转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 并拟定出本企业应对策略。
★“ 建筑劳务税率”
如果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简易纳税政策,对建筑企业税负有没有影响, 影响程度如何,对建筑企业劳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有影响.要在模拟运转中据实进行测算、分析,并拟定本企业使用建筑劳务策略方案,等等。
面对或许有的“破产”,如何解决?目前有几个点值得关注——
1. 跨越营改增节点前后的项目如何计算?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项目周期范围较大,节点前后的税负计算是按老合同还是分别考虑,受到大家关注。
2. 税负能否转嫁?
两产业的产业链长,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下游企业都可以抵扣,因此税制设计应平衡这些矛盾;考虑到建筑行业发展现状,理论测算与实际偏差过大,若达不到“营改增”为企业减负的目的,能否修改税率?
3. 税率能否修改?
若“营改增”试点延后,未来政策可能会向建筑业倾斜,将对建筑业长远发展有利,也为行业规范管理与试点更好对接争取了时间。建筑企业应努力适应营改增后的经营模式,针对现有问题进行讨论,为推行营改增做好充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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