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专发(1990)7号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在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初期,由于博士后流动站规模较小,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数亦较少,加上其它客观原因,许多管理工作直接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承担。随着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不断增加,上述管理体制中一些原来不很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出站后的工作分配、配偶的借调和工作安排、子女上学等需要地方政府主动或协助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经与吉林省人事厅研究,决定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林省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吉林省人事厅负责,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调查了解吉林省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结合吉林省的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管理细则。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各设站单位试行博士后制度、做好博士后工作的主观能动作用。
(二)牵头协调吉林省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受理吉林省各单位(包括省属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省有关高教或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四)负责吉林省地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综合平衡。吉林省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吉林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吉林省人事厅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博士后工作的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各单位的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制定出吉林省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后,向吉林省人事厅下达总的计划招收名额。在总的计划名额范围内,吉林省人事厅直接向各设站单位正式下达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五)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划拨和管理。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吉林省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计划以及上年度实际在站人数每年分批向吉林省人事厅划拨博士后日常经费,再由吉林省人事厅根据各设站单位的实际在站人数向各单位下拨此项经费,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使用该项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作它用的,要坚决追回。每年年终,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明细表和总结报吉林省人事厅、经吉林省人事厅汇总后,将全省年终结算报告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如有余额,应退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转作下一年度的经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审核工作。吉林省各设站单位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要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两名导师推荐信和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人事厅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有关设站单位,同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办理进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商品供应、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工作分配等手续,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分配工作的有关审批材料需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吉林省人事厅应尽快与省公安、商业、教育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涉及到外省市需由人事部专家司审批和出具介绍信的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八)审批设站单位提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申请,并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九)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加强对长春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关心和指导长春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帮助解决具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吉林省人事厅要抓紧进行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条件等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试点。
三、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吉林省人事厅和吉林省各设站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切实加以研究解决。对带有全国性并需统一研究解决的问题,请吉林省人事厅汇总后及时报人事部专家司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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