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交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运输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四、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运用工程、水上交通工程、海上救助打捞工程和船舶检验工程等专业。
五、各专业适用范围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养护、工程机械应用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汽车运用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的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车辆技术改造、汽车运输企业设计、车辆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维护、工程船舶及机械应用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四)船舶运用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船舶运用工程中的运输工艺与组织、运输生产调度、海务监督与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及集装箱购造与船舶退役、船舶节能及防污染管理、船舶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船岸通讯导航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水上交通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工程中的船舶安全监督、海事处理、搜寻救助、通航监督、航行警告、船员考试发证、船舶防污、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船舶交通工程管理、航标和无线电导航、外业测量、海图编绘、水文气象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六)海上救助打捞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海上遇险船舶、失事飞行器及落水人员的搜寻救助及其有关应用技术研究、沉船沉物扫测、探摸及打捞施工、大型海上构筑物制造与安装、水下工程施工、检验及维修、潜水生命支持系统操作与管理、潜水医务保障及其应用技术研究、潜水装备生产、救捞装备及其设备研究应用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七)船舶检验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船舶检验工程中的规范、规则的研究、制订和修订、国际公约的研究和推广、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等技术图纸、资料审查、建造、营运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船用产品(含集装箱)检验以及船舶检验培训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得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在二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从事野外一线工作的人员具备在二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在二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从事野外一线工作的人员具备在二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o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熟悉计算机原理,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分则
八、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土质学和土力学、水力学、测量学等。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涵及防护工程、桥涵水文、工程地质、建筑材料、机械化施工等。
2)桥梁工程:结构设计原理、桥梁工程、基础工程、桥涵水文、工程地质、建筑材料、机械化施工等。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全国性或二个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或二个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
4)参加完成过五个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审查意见。
5)参加完成过三个以上大型或四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
7)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施工或监理,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一条以上高等级公路或二条以上一般公路的养护,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
9)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机械的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参加完成的公路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4)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5)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较大作用或取得明显效益。
6)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7)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8)参加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9)作为技术骨干承担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路况好、车畅通,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10)作为技术骨干承担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满足了项目实施的要求,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全国性或二个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千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或二个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十个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负责提出项目审查意见。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三个以上大型或四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的施工或监理,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8)主持完成过一条高等级公路或二条一般公路的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9)主持完成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二个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三等 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7)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负责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重要作用或取得显著效益。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施工或监理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10)主持养护和完成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路况好、车畅通,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11)主持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和效益好,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九、汽车运用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械制图、机械原理、机械设计、电工技术;电子技术、汽车构造、发动机原理、汽车运用工程、计算机应用基础。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汽车运输生产组织: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汽车运输统计学、汽车运输学、汽车运输市场经营学、汽车运输特种车辆、汽车运输装卸机械、车辆安全技术及集装箱、大件货物、危险品等运输。
2)汽车运用与维修:金属材料及热处理、金属工艺学、几何量公差及检测、汽车维修理论、汽车新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检测诊断技术、汽车零件修复工艺、汽车节能技术、液压技术与液力传动、机械加工工艺。
3)车辆技术改造:金属材料及热处理、金属工艺学、几何量公差及检测、汽车制造工艺学、汽车运输特种车辆、汽车新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设计基础、液压技术与液力传动。
4)汽车运输企业设计: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汽车运输企业设计、汽车维修理论、汽车维修工艺、环境保护技术。
5)车辆检测,:金属材料及热处理、金属工艺学、几何量公差及检测、误差理论、汽车维修理论、汽车拖拉机试验学、汽车检测诊断设备、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大气污染与汽车排放。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并参加全过程的工作。
2)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二个以上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承担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汽车总成大修,并负责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独立完成过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或主持完成过一项以上相当于电动轮胎螺母拆装机等一般难度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的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一项以上汽车运输企业的设计。
5)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省、部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一个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根据客流或运输任务、车辆和道路等情况合理组织车辆运行计划。
8)独立完成过二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过二个以上汽车运输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改造或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4)作为技术骨干撰写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5)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下列业绩需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
7)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
8)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较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明显效果。
9)作为技术骨干安装、调试的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
10)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有方,保证了运行安全。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宙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二个以上复杂的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组织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解决过大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4)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项以上不低于由2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二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
6)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主持完成过一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一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
8)独立完成过二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过三个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7)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下列业绩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8)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工作,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
9)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
10)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显著效果。
11)主持安装、调试的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效果显著。
12)主持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十、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工程制图、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水力学、计算机与算法语言、弹性力学、流体力学。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工程测量、结构动力学、有限单元法与程序设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水文学与工程水文、土力学与地基基础、港口工程学、渠化工程学、航道整治、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工钢结构、港口装卸工艺与机械设备、海岸动力学、河流动力学、波浪理论、量测技术、数学模型与物模试验、建筑材料、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方法与技术、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机械与船舶、港口航道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港口航道工程概预算。
2)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了解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概论、机械概论、电工学及无线电、环境保护概论、工程经济学、给水与排水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经济预测与评估、运输船舶概论、勘察机械和仪器应用、分析化学、运筹学及网络化施工。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全国性布局规划、区域性规划、水系航运规划、大宗货物的系统规划项目或二个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目,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规划工作。
2)参加完成过三个以上大、中型或五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技术成果报告。
3)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大、中型或四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4)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三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施工配合,完成本岗位设计工作。
5)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二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监理。
6)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二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的科研、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或十个以上科研测试项目。
7)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项目,并承担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负责一个专题的研究或一个章节的撰写。
9)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二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并负责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10)参加完成过本单位技术装备的“管、用、养、修”,并配合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二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参加完成过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二台以上大型或三台以上中小型工程船舶机械的检(大)修或技术改造,并独立完成本岗位的技术工作。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在工作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完成的规划、科研、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5)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6)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7)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8)参加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已通过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9)参加完成的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取得明显成绩,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10)参加“管、用、养、修”的技术装备,满足了工程实施的要求,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全国性布局规划、区域性规划、水系航运规划、大宗货物的系统规划项目或二个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日,并主持完成本专业规划报告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三个以上大、中型或五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并负责提出技术成果报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个以上大、中型或五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主持完成本专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三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个以上大、中型或五个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二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监理。
6)负责完成过二个以上港口、航道的科研与技术开发或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全过程的工作。
7)负责完成过一个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或较大的推广项目,并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负责主要章节的撰写。
9)主持完成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三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建设或维护管理。
10)组织指导或主持过二台以上大型工程船舶机械的检(大)修,或采购监造全过程,或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和实施工作,或作为船舶机械技术负责人,负责过本单位技术装备的全面技术管理工作,并参加过一个以上大、中型或二个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和实施工作。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日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负责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6)在工作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使用。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10)主持完成的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11)负责“管、用、养、修”的技术装备,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和效益好,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十一、船舶运用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
1)航运管理工程:力学、航海学、运输经济学、海商法。
2)船舶机电管理、船舶购造: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工程热力学、电子学、电工学。
3)船岸通讯导航:电工原理、电子技术、低频高频电子线路、脉冲数字电路、电波与天线。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航运管理工程:船舶运输工艺与组织、货物学与配载、航运市场学、国际贸易与实务、远洋运输业务、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航海仪器、航海气象学、船艺学、装卸机械与工艺系统。
2)船舶机电管理、船舶购造;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阻力与推进、船舶动力装置与轮机自动化、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内通讯与报警、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电机学、船舶防污染技术、节能技术。
3)船岸通讯导航:频率合成、功率合成、微波技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船用通信设备、通信业务、船用导航设备、船用雷达设备、综合导航设备、电路信号系统、电信传输理论、数字程控机原理。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承担一个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承担完成过二项以上技术工作任务,审核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则的制订或修订,并承担本专业技术内容的编写。
4)参加完成过本专业一门培训教材的编写或承担过一门专业课程的讲授。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新航线的开辟或新技术的调查及其技术论证。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客货班轮运输生产计划的制定、班轮船期表(或运行图)的编制以及调度管理制度的制订。
7)参加完成过海事抢险、救灾或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过二项以上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加完成过新造船或集装箱技术要求的编写、审图、监造,或船舶买卖、技术谈判和船舶交接工作。
10)具有船舶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年以上,无责任事故。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参加完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4)参加编制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则,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下列业绩需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5)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出书面技术改进建议和方案被采纳,实施后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航运市场调查、航线船型技术经济论证,为新班轮航线的开辟、租船市场的开拓、运力的合理投放提供了决策依据,投入运营后取得明显效益。
7)在完成的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了不安全隐患,或在海损事故抢险和防合抗台工作中采取了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了损失。
8)解决了二个以上安全与质量管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船舶救险过程中及时沟通联络,保证船岸通信畅通。
9)独立编制的船舶和设备修理单,维修项目选择恰当,维修后效果良好,提供了安全优质运力。
10)独立承担的购、造船和集装箱技术要求的制定、技术谈判、审图、监造、船舶交接以及保修等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11)在设备、备件、物料的储存、管理、维护、使用工作中有所创新,使管理水平有较大改善与提高。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则、指导性文件的制订或修订,或完成过一个以上运输(海运)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编写过本专业二门以上课程的培训教材,并在地、市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培训班中讲授。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组织完成过航运市场调查研究,为开发新技术、拓展新业务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过决策依据。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负责过购、造二种以上船型或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制定、技术谈判、审图、船舶交接与保修工作,参加过一年以上国内外船舶监造或三次以上船舶交接工作,并对船舶和设备的选型提出过意见与依据,对主要的性能、参数提出过技术论证。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海务、机务、通讯导航、修船、备件、热工节能、防污染、船舶退役等方面,对船舶及其系统制定过全面有效的技术监督与维修办法,并定期做出有关技术鉴定。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对船舶重大事故组织过调查、分析和检验,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具有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日或课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则、指导性文件,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运输(海运)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正式上报。
下列业绩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8)在船舶技术管理、重大技术改造、isM(安全与质量)管理中解决过二个以上复杂技术问题,或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和方案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在所负责的船舶海事或船舶遭遇意外灾害的抢险指挥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地使船舶脱离险境,避免了重大的损失。
10)负责完成的大型通讯导航工程项目,明显改善了陆上或船舶的通讯导航条件。
11)在所负责的船舶热工节能工作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的能耗指标水平。
12)在所负责的购、造船舶工作中做到选型及制定要求合理,有二项以上符合企亚的发展需要,取得了当时较好的价格性能比。
13)在所负责的组织船舶运输与多式联运工作中采用科学手段与合理有效措施,扩展了企业市场。
14)在负责处理的船舶意外污染事故中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15)在组织、指导船舶完成的特殊物资运输或处理特殊事件工作中做到安全、优质,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 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十二、水上交通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
1)航政管理:航海学、船舶监督管理、防污管理、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工程等。对外开放港口的航政管理人员,还应具备海商法概论及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知识。
2)航标和测绘:航海驾驶、无线电导航、航道及港口测量、水文气象、航政管理学概论等。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船舶安全监督:船舶登记、船舶消防与救生、船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ISM)、船舶安全配员。
2)海事、搜救与通航监督或航行保障:灾害性天气的预防与对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无线电航行警告、水上遇险搜寻救助、水上水下工程审核。
3)船员考试:驾驶、轮机、船电或无线电通信专业主要课程、船员考试发证、海员基本安全训练。
4)船舶防污染:船舶防污结构、设备和监督管理规定、海(水)域环境保护、船舶污染事故处理、水上和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的管理。
5)危险品监督: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货运与积载、有关危险货物的化学知识和监督管理知识。
6)交管(VTS):地文航海、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交通工程、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船舶无线电通信、计算机应用、水上搜寻救助。
7)目视航标:航标配布与管理、视觉航标建筑与构造、航标光学、视觉航标设备、无线电导航系统、航标自动化。
8)无线电导航:无线电及卫星差分导航、指向标及雷达信标、航标遥测遥控。
9)航道及港口测量:测量平差、无线电、卫星定位及扫测原理、潮汐、制图投影理论、测绘仪器、测绘自动化、计算机辅助制图。
10)海图编绘:大地测量学、地形测量学、潮汐、地质地貌、电子海图及各种测量定位、制图学、海图投影、计算机辅助制图、海图理论。
11)水文气象:水文学、气象学、潮汐学、海港测量、概率统计、水文气象仪器设施、水文气象预报。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技、工程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工程项目。
2)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二个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一个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或二个以上地区性(含水系)水上交通规范性文件,或二个以上水上交通安全或航标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修订或较大规模的贯彻实施。
4)参加完成过防、抗灾害性天气工作,或一起以上重大、十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搜寻救助或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独立承担过30艘次以上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或30次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水上交通违章的处理。
6)参加完成过二次以上A类船员全国统考或内河港航监督年度船员考试,或四次以上其它等级船员考试的命题或阅卷。
7)作为港口国管理A类检查员,参加完成过2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检查,或在内河港航监督工作中独立完成过10艘次以上一等船舶的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并在其中负责一个方面的技术工作。
8)参加完成过一项以止部级船舶定线制的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或修改。
9)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交管系统的硬件或软件分系统的建设、安装、编程、调试。
10)参加完成过局部水域或港口的航标总体配布设计,或一个以上灯塔、导航台或港口航道测量的综合设计、施工、安装调试。
11)独立承担过一个以上主要航标或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检定、测试任务,正确记录测试数据,编制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1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项以上航道及港口测量、扫海测量或二幅以上港口测量原图的编绘。
1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种以上航标导航、测绘或交管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或培训,并能独立承担维修工作。
14)独立承担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交管、航标导航、航道及港口测量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能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15)组织实施或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水文测验项目,或二项以上气象要素的采集和分析,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项以上本专业的技术咨询、鉴定、审查或考核,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7)主办过二项以上大、中型或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水上水下工程审批工作,编制审批意见。
18)独立承担过二项以上港口受风暴潮影响而水位增减的预报或港口潮汐预报计算。
19)参加完成过调和常数及深度基准面的计算,取得成果并被采用。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在防、抗灾害性天气、海难搜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奖励。
4)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消化或改造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5)参加测设、施工的航道、港口、扫海、航标、灯塔或导航 台,已通过验收。
下列业绩需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6)参加编制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规范性文件,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或在大规模贯彻实施活动中起到骨干作用。
7)参加完成的水上交通事故搜寻救助、水上交通违章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安全检查或内河一等船舶全面安全技术检查,措施得当、结论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参加完成的船员考试命题或阅卷工作,试卷被使用,阅卷符合规定要求。
9)独立承担的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符合安全作业规定。
10)参加完成的海港测量图外业测绘、新编海图或港口测量图集编制,经审查,符合规定质量要求并已被应用。
11)完成的主要航标或无线电导航台的检定、测试任务,检测数据正确无误,符合规范要求。
12)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交管、航标导航、航道及港口测量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任务,保障了设备的正常运行。
13)组织实施或参加完成的水文测验项目或采集和分析的气象要素,满足了技术工作需要。
14)主办的水上、水下工程审批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审查、评估、鉴定、验收,结论准确、符合有关规定。巧)承担的港口水位增减或潮汐预报,计算正确无误、满足了工作需要。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 国际公约。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 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的经历 与能力。
2)负责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 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 以上省、部级科技和工程项目,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个以上本专业科技或工程项目,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止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技术引进、消化项目或二个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水上交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或二个以上地区性(含水系)水上交通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制定、修改,并完成主要章节的起草工作。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水上交通安全或航标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并完成主要部分条款的起草工作。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防、抗灾害性天气工作,或完成一起以上重大、十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搜寻救助或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7)主持完成过一次以上本考区A类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或内河港航监督年度船员考试,或四次以上其它等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中一个专业的命题或阅卷。
8)作为港口国管理A类检查员,主持完成过2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检查,或在港航监督工作中主持过10艘次以上内河一等船舶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写出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并被采纳。
9)主持完成过30艘次以上难度较大(所载危险货物按性质、类别划分不少于4种)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对策的实施或水上交通违章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措施。
10)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项以上部级船舶定线制的研究、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
1)全面负责过一个以上交管系统的硬件或软件分系统的建设、安装、编程、调试中一个方面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局部水域或港口的航标总体配布设计,或在一个以上灯塔、导航台或港口航道测量的综合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中,全面负责过一个方面的技术工作。
13)主持过二项以上海港测量图的外业测绘,主持完成过二幅以上新编海图(机助制图、电子海图)或一项以上港口测量图集的编辑出版工作。
14)主持过一项以上航标导航、测绘或交管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引进、培训并指导维修工作。
15)主持完成过二项以上本专业的技术咨询、鉴定、项目审查、评价和验收,并有相应的技术报告。
16)在实际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完成二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工作或提出三项以上技术水平高的建议被采纳。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防、抗灾害性天气或海难搜寻救助工作,已通过验收或受到省、部级嘉奖。
下列业绩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规范性文件,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或在大规模贯彻实施活动中起到组织、指导作用。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水上交通事故搜救、水上交通违章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安全检查或内河一等船舶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处置得当、结论准确,在人命、财产获救、总结经验教训、改进交通安全、船舶安全方面效果显著。
9)主持完成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工作,命题和阅卷准确无误。
10)主持完成的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符合安全作业规定要求,保证了危险货物的安全装载。
11)主持完成的局部水域或港口航标及导航配布方案、航标导航设施建设改造、设置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已通过鉴定或验收。
12)主持完成的海港测量图外业测绘、新编海图或港口测量图集编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13)主持完成的主要航标或无线电导航台的检定、测试任务,检测数据正确无误,符合规范要求。
14)负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交管、航标导航、航道及港口测量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任务,保障了设备的正常运行。
15)主持完成的航标导航、测绘或交管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系统的技术引进、培训工作,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
16)主持完成的全行业设备、设施的综合分析研究或其他复杂的技术任务,对改进安全有显著效果。
17)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审查、评估、鉴定、验收工作,结论准确、效果显著。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十三、海上救助打捞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机械原理、海洋水文气象。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海上搜寻救助:船舶原理、船舶结构、救捞工艺与装备、航海学、船艺学、船岸无线电通信技术、搁浅触礁船舶脱险技术、海上消防技术、海上救生技术、伤病难员应急处理知识。
2)沉船沉物打捞:船舶原理、船舶结构、救捞工艺与装备、水上起重技术、水下焊接、切割、爆破及封补技术、打捞工程勘测与方案设计、潜水生理医学。
3)海洋工程服务:海洋水动力学、海洋水文地质、流体力学、船舶阻力、船舶推进、结构力学、海洋工程导论、水下施工技术、水上起重技术、水下无损探伤。
4)潜水生命支持:潜水装备系统的结构与工作原理、潜水生命支持系统设备的管理和操作、潜水物理学、潜水生理学、潜水医学、潜水疾病防治。
5)救捞与潜水装备:电工学、金属工艺学、电子技术、橡胶、塑料、纺织材料性能及加工工艺、救捞与潜水装备设计原理与制造工艺、潜水装备测试技术、救捞设备的维修与管理。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过三个以上厅、局级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参加完成过四个以上本单位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土作。
5)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或二个以上她、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的制订或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
7)参加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或四个以上本单位救捞工程方案的设计,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四个以上工程项目救捞装备和仪器设备的维修、检定和测试。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参加完成的救捞工程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参加完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5)参加编制的标准、规范、规程,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6)作为技术骨干维修、检定、测试的救捞装备、仪器设备,质量可靠,保证了工程实施的需要,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级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三个以上厅、局级救捞工程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四个以上本单位救捞工程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或二个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的制订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章节的撰写。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二个以上省、部级或四个以上本单位救捞工程方案的设计,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8)主持完成过四个以上工程项目救捞装备和仪器设备的维修、检定和测试,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8)主持维修、检定、测试的救捞装备、仪器设备,质量可靠,保证了工程实施的需要,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十四、船舶检验工程专业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为:机械原理、材料力学、金属学、电工学。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本专业按所从事的工作应分别掌握的专业知识为:
1)船体:船舶静力学、船舶结构力学、船体修造工艺及焊接、船舶设备、起重设备。
2)轮机:船舶动力装置、动力机械、振动原理与应用、船舶辅机和甲板机械、制冷装置。
3)电气:电子学、电机学、船舶电站、电力拖动及自动控制、船舶无线电通信。
4)海洋工程:建筑结构、水力学、土力学与基础工程、结构力学、移动和固定平台构造与设备、结构与焊接。
5)材料与焊接:金属冶金学、材料热力学、相变理论及其工艺、弹塑性断裂力学、高分子物理、焊接力学、焊接冶金与焊接工艺、金属力学性能和强度、物理性能与试验方法。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4)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5)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6)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承担一个专项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标准或专业性技术规则、规范、规程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承担一个专项技术内容的编写。
3)参加完成过二项以上有关船舶检验技术研究的测试工作,承担其中一项以上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独立承担过二艘以上船舶或海上设施或十种以上船用产品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5)独立承担过三艘以上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审核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6)参加完成过二次以上船舶海损、机损检验,参与解决检验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独立承担过海上设施建造检验或使用中的定期、年度等各种检验,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8)独立承担过二艘以上船舶的初次(含初次入级)检验或五次以上定期(特别)检验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9)参加完成过新开展的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审查试验大纲,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10)独立承担过三次以上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11)独立收集、整理过有关船舶检验技术发展动态、科技文献和标准等,或负责管理过船舶检验技术资料和信息资料。
12)为主编写过一门专业培训教材或讲授过一门以上专业课程。
13)在质量认证工作中,对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相应的改正措施。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3)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有一项以上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明显效益。
4)参加编制或编写的规则、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下列业绩需得到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5)在船舶、船用产品或海上设施的图纸审查中,发现并处理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审查质量。
6)在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船舶海损或机损检验中,解决过二个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排除了不安全因素。
7)创新了检验方法、测试技术或检测设备,经审查,有一项以上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8)在专业培训班中讲授的课程有一门得到好评。
9)在质量认证工作中,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过改进措施,保证了质量认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全国性科技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2)独立撰写的论文在地、市级科技刊物或专题研讨会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累计达二万字以上或译著累计达四万字以上。
4)独立或为主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一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执笔编写过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较大参考价值或有一定技术、学术水平。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技术法规和国际公约。
(4)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5)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并完成过本专业一个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一个以上国家标准或专业性技术规则、规范、规程或二个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指导性文件的制订或修订,并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3)主持完成过海上设施或新型船舶或五种以上船舶计图纸的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4)主持完成过五种以上新型或复杂的船用产品设计图纸的审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5)主持完成过新型船舶或首制的复杂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审核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重大的船舶海损、机损检验,并参与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7)主持完成过二个以上海上设施重大项目的建造检验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8)主持完成过二艘以上复杂船舶初次(含初次入级)检验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9)主持完成过五种以上新型或复杂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10)主持完成过三次以上船用产品的首次工厂认可、首次型式认可,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
11)主持完成过船舶检验技术发展工作动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收集、整理,或船舶检验技术资料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12)独立编写过二门以上专业培训教材,并在地、市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培训班中讲授过二门以上专业课程。
13)主持过质量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或主持过三项以上质量咨询、质量认证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咨询报告、审核报告。
3.业绩与成果
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中国青年科技奖。
2)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二等以上专项奖。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或专业性技术规则、规范、规程、标准或独立编写的专业培训教材,已通过评审或颁发使用。
下列业绩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6)在船舶、船用产品或海上设施的图纸审查工作中,解决过二个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确保了审查质量。
7)在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船舶海损或机损检验工作中,解决过二个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排除了影响安全的重大因素。
8)在为地、市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中讲授的课程,有二门效果良好。
9)在质量认证工作中,为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和质量认证管理做出了显著成绩。
(2)有以下体现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2)独立或为主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科技刊物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二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论著达五万字以上或译著达十万字以上。
4)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各类技术手册三万字以上,公开发表并已被应用。
5)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认为有创见和较高技术、学术水平。
附则
十五、本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科 目为国家教委所审定的教材或某专业的技术知识,一般应通过论文答辩或考核认定。
十六、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十七、本条件中所指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为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十八、本条件中效益、效果及工作成绩的确认: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一般须经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一般须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十九、本条件中所提及的项日等级以行业标准划分为准。
二十、本条件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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