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冶金工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冶金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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