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原渠道不变”的规定,现就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办机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一起,单独列账管理。
三、已经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民警察,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到享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四、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提供优质服务,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同时要严格支出管理,防止浪费。财政部门和伤残人民警察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所需医疗经费。政法机关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有关手续,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在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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