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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时间:2001-12-12来源:其他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人发〔20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 咨询质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工程咨询行业实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咨 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 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 称: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条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 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 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 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 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 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 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 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七)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 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 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 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 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 格管理委员会核发《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 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 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 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 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 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 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 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 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 由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 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 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 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 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 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 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 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 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 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 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 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 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 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 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 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 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 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 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 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 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佘健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副主任:范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贾建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副司长)

王永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秘书长)

委员:刘国冬(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

王文松(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副秘书长)

胡文忠(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副处长)

胡继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司委属处处长)

李广陵(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处处长)

罗国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体改法规处处长)

包锡盛(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特派员)

张汉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所长、研 究员)

芮光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协调部主任)

王川(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顾问、高级工程师)

丁俊彦(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

缪世骏(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王綦正(清华大学教授)

王雪清(天津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王永银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胡继申芮光雨

“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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