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
为保证公安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在总结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等五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事部、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中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队伍相结合,努力形成能上能下、广纳人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范围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中从事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技术、警犬技术和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人员。公安部机关的人员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
三、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步骤等由人事部、公安部负责制定。
四、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获得,并作为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必备条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在专业技术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五、为做好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试行工作,人事部、公安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各级人事、公安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实施工作,要从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深刻领会试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公安厅(局)人事部门要积极会同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工作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顺利实施。
人事部
2004年7月27日
附件:
1、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办法;(略)
3、公安机关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办法;(略)
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略)
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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