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
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对加快开发留学人才资源,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与地方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意见。
一、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目标和原则
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目标是:贯彻落实“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国服务的方针,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积极构筑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体系,提高创业园管理水平,盘活各方有效资源,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管理科学、服务完善的骨干创业园,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
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布局,稳步发展。根据各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情况和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共建一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努力形成运作科学、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园区间优势互补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群体,带动全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
--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共建工作以共建综合园为主,适当考虑共建专业园(如软件园、生物园等);既与发展较快、相对完善的创业园共建,也与起步较晚,但有基础、有特色、发展前景好、地方积极性高的创业园共建;创业园共建工作,向西部地区提供支持和帮助。
--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共建创业园坚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方法和运作经验,努力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运作和管理模式,提倡方便、快捷、有效的服务,提供人才、项目、资金、信息等服务形式,完善孵化功能,通过共建逐步增强创业园培育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能力。
二、申请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与人事部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对创业园有一定投入。在创业园建设中,政府人事部门有切实措施,工作基础扎实。
(二)创业园所在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放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
(三)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和一定数量的留学人员入园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以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主,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创业园具有留学人员创业的良好氛围,较为完善的管理机构,精干的管理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有专门的促进留学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
(五)具备功能较为齐全的服务体系,能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企业注册、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切实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后顾之忧。
三、申请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程序
(一)省级(含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在对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综合评估考察后,向人事部提交创业园发展状况报告,提出共建意向。
(二)人事部分期、分批对提出共建的创业园进行考察了解、综合评估,对符合共建条件的,经人事部研究批准后,即与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园共建工作。
(三)对批准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人事部有关职能部门与有关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以及留学人员创业园,共同协商创业园共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运作模式,并通过签定协议等方式予以确认。
四、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运作与管理
留学人员创业园共建工作,由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共建双方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共同推动创业园发展。人事部主要在宏观规划、指导协调、政策扶持、信息咨询、人才项目推介等方面,发挥职能优势,不参与创业园的日常管理,不分享任何利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共建创业园的各项管理和具体运作工作。
为充分发挥共建创业园的示范、导向、带动作用,人事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共建创业园进行考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创业园的基础建设、政策环境、服务体系、发展潜力和效益等情况,重点评估高新技术成果研发和企业培育情况。通过考察评估,进一步规范创业园建设,创新服务手段,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健康发展。
人事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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