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广播电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全国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广播影视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广播影视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广播影视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广播影视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0.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等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传输发射监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广播影视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地(市)、县(县级市、区)五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
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单位按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县三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
影视剧制作单位按照中央(国家)、省(部、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广播影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中央所属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省市所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省市所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可适当高于基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特点和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广播电台电视台中播音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播音指导一级岗位、播音指导二级岗位、播音指导三级岗位、播音指导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一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二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播音员一级岗位、一级播音员二级岗位、一级播音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一级岗位、二级播音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播音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编辑、记者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一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二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三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一级岗位、编辑(记者)二级岗位、编辑(记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广播影视工作把握正确导向、确保安全播出、依法加强管理、发展事业产业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32.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广播影视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9.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报人事部备案。
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所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2.县(市、区)政府直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5.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7.根据广播影视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8.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与单位有聘用关系、工资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1.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3.岗位设置管理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播影视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4.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55.各地区、各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6.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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