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台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促进两岸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交流,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现就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均可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获得该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对部分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执业。
附件:《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人事部
建设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具体办法
台湾地区居民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台湾地区部分知名资深建筑师可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一)考试报名条件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成绩管理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建筑技术设计(作图)》和《场地设计(作图)》9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5年滚动管理。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9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合格成绩实行2年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三)考试有关要求
1、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该省(区、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由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发准考证并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台湾居民在报名时,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所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3、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的要求,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办法掌握。
4、由于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滚动管理,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继续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剩余科目考试的,在异地报名时,应向当地省(区、市)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发放资格证书。
5、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应在最后一个考试科目通过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办理领取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手续。
6、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执行。考试报名费按照参加考试所在地省(区、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通过一次性评估认定方式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对部分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性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评估认定的基本条件
1、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20年,并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少于3项(参照大陆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3、具有大陆建筑设计工作经历,参与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
4、参加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经测试合格。
(二)培训与测试
1、培训(含测试)时间为2天,采用普通话授课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要求4个部分。
2、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采用汉语纸笔作答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30分钟。
(三)评估认定工作程序
1、符合评估认定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评估认定的申请材料。
2、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参加评估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材料进行审查。
3、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的相关培训与测试。
4、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四)注册执业申请
通过评估认定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在大陆工作的人员,可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注册建筑师条例有关要求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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