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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

 字体时间:2005-06-10来源:其他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劳社部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

开展非现场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开展好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部里确定非现场监督工作的总体目标、思路和要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2005年,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统一开发软件,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各地要从数据采集起步,

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情况,逐步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初步形成省、市两级非现场监督体系,实现对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2006年后,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依托金保工程基金监管、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建立县、市、省、中央四级非现场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本地区非现场监督工作,制定非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并按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建设基金监管应用系统的准备工作。

金保工程建设较快的地区,应尽快通过网络传输、监控分析数据信息的方式,主动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金保工程建设进展较慢的地区,暂可采用电子邮件、磁盘报送、手工报送等方式,以经办机构基金财务报告和与基金收支相关的重要业务数据为主要监督内容,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及时搜集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和信息比对。

(三)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各地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当前,各地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全国统一制定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的,可进一步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建立符合全国统一要求,适合当地情况的数据指标体系和监管应用系统,全面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实施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数据库。各地应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

(二)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

(三)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尽快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三、开展非现场监督的工作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当地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非现场监督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制约因素多,基金监督、业务经办及信息化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地监督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开发的业务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系统建设,配合做好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传送数据信息。

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的要求,规范核算管理方式,细化核算内容,满足非现场监督的需求。

(三)提高质量,掌握实情。各地监督机构要监控从生产区数据库转入交换区基金监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确保其准确、及时和完整。审核、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对波动异常、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数据不匹配等情况,应进一步访问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并运用查询、传输等功能查明数据指标形成过程、影响因素,与财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疑点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

(四)规范行为,及时报告。各地监督机构对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监督机构。各级监督机构按月、半年、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各省市区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要向部基金监督司报送半年、年度非现场监督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等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突出量化分析,做到问题清楚,依据详实,观点明确,情况完整无误。

(五)配备硬件,加强培训。非现场监督需要现代化技术手段,各地要按照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和标准,配备必要设备,为非现场监督提供物质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丰富计算机、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尽快具备非现场监督专业技能,胜任非现场监督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fagui/130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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