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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时间:2005-04-26来源:其他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劳社厅函〔200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自2003年5月起,我部选择天津、福建、湖南、新疆和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促使这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了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增强了质量服务意识,提高了质量管理水平。同时,根据试点情况。修订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附件1)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附件2)。经研究,我部决定今年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要求,我部计划用2至3年的时间,对全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主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二、根据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今年扩大试点的重点是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安徽、吉林、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个地区和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4个行业中的省(地市)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条件较好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请上述地区和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分别选择2~3个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于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三、被确定为试点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指定专人与我部联系。

四、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我部拟对试点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方面的培训。请试点单位指派2名人员参加培训,有关培训安排、培训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试点地区、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这次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六、联系方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资格处

刘新昌(010)84201673、84201673(传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

郭 奎(010)84661124、84661120(传真)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方和行业部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考试(核)站,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和鉴定过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的原则和方法,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鉴定机构。通过按本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体系有效应用和持续改进的过程,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企业、学校、社会、劳动者、鉴定主管部门)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1.3 本标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各级鉴定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各级鉴定机构内、外部评定其满足顾客、法律法规和自身需要能力的依据。

2 质量管理体系

2.1 鉴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体系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应将鉴定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提高鉴定服务的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2.1.1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确保与鉴定机构的宗旨相适应,在鉴定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为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提供框架,且要充分体现公正、科学、规范、有效和顾客满意的要求。

2.1.2 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鉴定服务要求的内容,与质量方针相一致,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层次,并可测量。

2.1.3 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标准对鉴定机构的要求。

2.1.4 识别并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过程的顺序与相互作用,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与方法,以及实施过程必要的资源与信息。

2.1.5 确保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估这些过程的绩效。

2.1.6 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这些过程的预期目标,并持续改进。

2.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2.2.1 体系文件应包括

a.质量手册(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b.本标准所要求的程序文件包括:文件与记录、未达标项、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等控制程序;

c.为策划、实施和控制各鉴定过程所需的作业指导类文件(如作业指导书、规程、制度等);

d.本标准以及鉴定实施过程所要求的记录。

2.2.2 体系文件的控制要求

a.体系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其是充分与适宜的。必要时对其进行评审和更新,更新时需要再次批准;

b.确保使用处可获得有效版本的适用的体系文件;

c.保持体系文件清晰,易于识别;

d.确保体系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e.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f.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作废文件留存时应进行适当标识;

g.确保体系文件有适宜的保存环境条件。

2.3 鉴定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3 管理职责和权限

3.1 鉴定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是本机构的最高管理者。通过3.3.1的活动,对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3.2 鉴定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鉴定服务实施和质量改进工作。该体系一般由以下系统构成:

3.2.1 综合管理系统。

3.2.2 职业标准管理系统。

3.2.3 命题管理系统。

3.2.4 考核管理系统。

3.2.5 鉴定机构管理系统。

3.2.6 证书管理系统。

3.2.7 设施设备管理系统。

3.3 管理职责

3.3.1 最高管理者

a.负责鉴定机构的鉴定服务质量,确保顾客要求得到确定和满足;

b.负责向全体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c.负责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质量目标以及2.1的要求;

d.批准管理评审计划,主持管理评审;

e.确保体系运行必需的资源;

f.在领导层中指定管理者代表;

g.负责体系文件的批准;

h.负责仲裁质量管理争议问题。

3.3.2 管理者代表

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提出改进意见;

c.在整个鉴定机构内增强鉴定质量意识,提高鉴定工作管理水平,达到顾客满意;

d.对外联系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

e.负责体系文件的审核;

f.负责领导内部审核和组织管理评审;

g.适时组织分析各管理系统的运行、控制建议,改进其有效性。

3.3.3 综合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在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组织、建立和保持,使之有效运行;

b.组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鉴定过程质量的检查程序、标准及方案;

c.审核和监督检查的实施,确认检查结果;

d.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并向管理者代表提交内部审核报告;

e.接受鉴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并进行内部协调;

f.制定和实施管理评审计划,跟踪、验证管理评审输出的改进措施执行的有效性;

g.确定质量管理和监控人员所必需的能力,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这些需求;

h.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3.4 职业标准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负责职业标准的执行(或制定)及管理工作;

b.确保职业标准制定过程和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c.负责编制职业标准管理相关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适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本系统运作、控制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d.参与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e.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3.5 命题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负责命题系统的管理工作;

b.确保命题工作过程和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c.负责编制命题质量管理相关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适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本系统运作、控制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d.参与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e.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3.6 考核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负责考核系统的管理工作;

b.确保考核与职业标准、国家题库相衔接;

c.确保考核过程及其有效性符合有关规定;

d.负责编制考核管理、考评人员管理等相关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适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本系统运作、控制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e.负责考核场所的验收,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f.参与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g.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3.7 鉴定机构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负责本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b.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活动,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有效,程序符合鉴定要求;

c.负责编制鉴定机构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适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本系统运作、控制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d.负责检查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所需仪器、工具,并与考核管理系统沟通,保证满足鉴定服务要求;

e.负责听取、收集顾客对职业标准、试卷和考核以及本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分别向最高管理者和本鉴定机构的上一级部门反映;

f.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或组织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有效,程序符合认证工作要求;

g.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3.8 证书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负责证书管理工作;

b.确保证书管理的规范;

c.负责编制证书管理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适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本系统运作、控制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d.负责与本鉴定机构内部的工作协调,保证证书管理工作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

e.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3.9 设施设备管理系统责任人员

a.根据鉴定工作要求配备所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监视、测量装置等,并进行控制,以满足鉴定服务需要;

b.负责编制设施、设备等管理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适时向管理者代表报告本系统运行、控制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c.保持与上述各系统的工作衔接、协调,满足其需要;

d.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3.4 管理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求、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持续适宜性的评审。

3.4.1 评审输入

a.审核结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鉴定质量审核的结果(如质量督导结果、年度检查结果等);

b.顾客的反馈。包括满意程度的测量及与顾客沟通的结果等;

c.鉴定过程的业绩和服务的符合性。包括过程、检查和监控的结果;

d.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包括对内部审核和日常发生的未达标项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其有效性的监控结果;

e.以往管理评审跟踪措施的实施结果;

f.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包括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如法律法规的变化、新工种、新等级的开发等;

g.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建议。

3.4.2 评审输出

a.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包括任何决定和措施);

b.与顾客要求有关的鉴定服务的改进(包括任何决定和措施);

c.资源需求。

4 资源管理

4.1 鉴定机构应确保获得所需资源,以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通过满足顾客要求,提高顾客满意度。

求,提高顾客满意度。

4.2 鉴定机构应根据其职能和服务配备相应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识别和确定鉴定服务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培训要求,并评价培训有效性。通过培训、考核提高全员服务顾客的能力和意识,确保全体员工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4.3 鉴定机构应对管理和监控等人员进行培训,对于培训合格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和管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以满足鉴定服务需要。

4.4 鉴定机构应按照职能和有关标准要求,配备相适应的环境资源。主要包括:

4.4.1 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鉴定场所。

4.4.2 与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工具、信息以及相应的工作环境。

4.4.3 与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4.5 鉴定机构应确保鉴定所需资源及时、有效地提供,并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鉴定服务的实现。

5 鉴定服务的实现

5.1 鉴定机构应在经认可的鉴定范围内进行鉴定工作的市场调查,收集顾客信息反馈。需开展新的鉴定项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由管理者代表主持,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策划和开发鉴定服务项目。策划和开发过程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2.1)。策划和开发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

5.1.1 应当满足顾客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1.2 根据鉴定项目特性确定鉴定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其内容包括目标、要求、鉴定方法和程序、验收准则、所需资源、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等。

5.1.3 针对鉴定服务确定所需过程、体系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5.1.4 鉴定服务所要求的评审、验证、确认以及服务验收准则;

5.1.5 为鉴定实现过程以及服务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

5.2 鉴定过程的控制

5.2.1 综合管理质量控制

综合管理质量控制是对本鉴定机构质量管理的综合管理,应按照策划要求进行控制,其质量控制要点:

a.贯彻执行《质量手册》的要求;

b.审核、协调和督导各子系统;

c.组织做好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的实施;

d.检查和汇报本鉴定机构体系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e.保持控制记录。

5.2.2 职业标准制定质量控制

职业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或行业以下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制定职业标准。制定职业标准应当按照预测需求、专家论证、组织编写、技术审核和国家颁布以及持续改进等流程进行。职业标准制定的质量控制要点:

a.对专家的选择和专家组的组建;

b.专家论证意见和职业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

c.技术审核与技术试验;

d.建立信息、反馈等渠道,及时了解职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情况,收集标准使用者的意见;

e.持续改进职业标准,保证其适宜性和科学性;

f.保持控制记录。

5.2.3 命题质量控制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凡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的鉴定,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未有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可由省(行业)鉴定中心根据职业标准组织开发,经专家论证、技术审查、管理者代表批准、部中心审批后联合发布使用。

命题工作一般按照组建专家组、依据标准、编制命题细目表、编制试题、技术审核、试题测试、修订入库、颁发使用和持续修改等流程进行。命题的质量控制要点:

a.建立题库与职业标准、教材相衔接的技术措施;

b.命题技术的科学性与试题的测试;

c.试卷使用和提取、印制、传递等管理程序及接口要求;

d.试卷的质量、使用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e.保持控制记录。

5.2.4 考核质量控制

考核是鉴定服务实现的重要环节。考核流程包括考前准备、考核活动实施和考后管理总结。考核的质量控制要点:

a.考核实施与鉴定制度的一致性;

b.考核环境与考核要求的符合性;

c.考评人员配备和对考评行为的技术监督;

d.试卷的管理与阅卷控制;

e.确保考核的内容及项目全部、科学、安全地实施;

f.考核现场质量的控制与评分记录;

g.考核原始资料等档案管理;

h.保持控制记录。

5.2.5 鉴定机构质量控制

鉴定机构实行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中心,人力资源、环境资源为条件的资格准入制度。鉴定机构的认证评审、年审等应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为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记录等鉴定考核档案,确保其正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要点:

a.本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运行有效、规范并得到保持;

b.资源配置能够持续地满足鉴定服务的需要;

c.确保满足国家规定和顾客的需要;

d.建立不断适应鉴定市场变化与发展需要的机制;

e.确保本系统使用的体系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性;

f.保持控制记录。

5.2.6 证书管理质量控制

证书管理应按相对集中统一、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部门共同监督发放的原则进行控制。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包括订购、申报、批准、验印、发放、使用等),确保证书的有效控制。证书管理的质量控制要点:

a.执行国家有关证书订购、发放及办理的规定与程序;

b.确保鉴定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书经规定部门审核后颁发,并逐步实现多种方式的证书查询,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c.定期检查证书管理(合格证书和废证书的使用、登记、库存)情况;

d.保持控制记录。

5.2.7 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工作质量控制

考评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标准实施考评,质量督导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督导。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人员的质量控制要点:

a.考评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及程序进行独立评分;

b.质量督导人员对鉴定工作及考评人员考评行为进行监督;

c.保持控制记录。

5.2.8 设施、设备质量控制

a.鉴定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鉴定范围相关的信息传递系统;

b.鉴定机构应确定、提供和维护与鉴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c.保持控制记录。

5.2.9 鉴定实施质量控制

鉴定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地预防未达标项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未达标项,要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未达标再发生。应记录并实现可追溯性。鉴定实施质量控制的要点:

a.定期对鉴定全过程实施质量检查;

b.对考核现场实行重点控制;

c.鉴定服务实现过程应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衔接有序;

d.定期测量、分析有关考核场地、记录和考评等技术环节,保持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保持控制记录。

6 信息管理

6.1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资料、考评原始记录、试卷、鉴定需求以及鉴定对象申报资料等信息进行分析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评价、识别体系持续改进的区域,以便改进。

6.2 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鉴定质量的质疑及质量投诉,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6.3 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企业、职业院校以及鉴定对象对职业技能鉴定的需求及质量要求,改进鉴定服务质量和方法。

6.4 定期向顾客征求对服务质量和鉴定结果的意见与反映,建立抽样跟踪调查制度。

6.5 信息管理工作要与计算机化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密切结合。鼓励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建立网站。

7 测量、分析和改进

7.1 追求顾客满意是鉴定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要定期了解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发出调查表,调查顾客对本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的评价、意见及建议。进行统计分析,确定顾客满意的程度和趋势,找出与设定目标的差距和主要问题,作为评价体系业绩和改进的依据。

7.2 鉴定过程各环节应进行量化评分测量。每场鉴定应做出达标与否的结论,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7.3 鉴定机构应确保未达标过程得到识别和控制。应区分严重未达标项和一般未达标项。对严重未达标项,主管部门可中止鉴定或取消鉴定资格,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发生的一般未达标项,应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未达标的再发生。保持未达标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7.4 为查明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7.4.1 应编制形成体系文件的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7.4.2 有关责任人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未达标及其原因。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结果。

7.4.3 内部审核应保持记录。

7.5 鉴定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未达标的原因,防止未达标再发生,以及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潜在未达标原因,防止未达标的发生。其步骤包括:

7.5.1 评审未达标(包括顾客抱怨)及产生原因,或确定潜在未达标的原因。

7.5.2 评价确保未达标不再发生或防止未达标发生的措施。

7.5.3 制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7.5.4 记录采取措施的结果。

7.5.5 评审所采取的措施,并将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7.6 鉴定机构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结果,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8 附 则

8.1 各级鉴定机构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可根据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本标准3.2和5.2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删减。

8.2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和修订,并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

8.3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

1 总 则

1.1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方和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考试(核)站,以下统称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确保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并有效实施和保持,特制定本工作流程(见附表1)。

1.2 本工作流程所称“认证”,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明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评定活动。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体系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审批颁证和监督管理等部分。

1.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认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由其授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1.4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也适用于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

2 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的必要条件

1)按《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2)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期间能够正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有一定的鉴定规模。

3)进行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且能够为现场审核提供充分的运行证据。

4)体系文件符合要求。

2.2 申请程序

鉴定机构应首先向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然后填写《认证申请表》(见附表2),在认证前20个工作日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2.3 申请提交的信息资料:

1)有效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

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情况报告。

4)体系试运行期间鉴定实施情况的一般信息。

2.4 受理申请

认证机构接到申请后,依据2.1条的要求以及2.3条规定的相关信息资料,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体系文件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在15个工作日内以《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表3)一式两份的方式回复。同意受理的,说明审核时间和准备工作要求;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 认证前的准备

3.1 认证机构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后,应指定审核组长和成立审核组。审核组的规模与鉴定机构的级别及质量活动的复杂程度有关。一般由2~4名审核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的审核员。

3.2 认证机构在现场审核前应将审核组成员名单送交申请认证的鉴定机构确认。如该鉴定机构认为审核组成员与本机构有利益冲突,可提出更换审核组成员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此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更换的决定。

3.3 审核员(含审核组长)应满足本工作流程第12条的要求,并履行相应职责。

审核组长职责:

1)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包括制定审核计划、分配审核任务。

2)组织和指导审核员开展审核工作。

3)主持首末次会议,组织审核组内部沟通。

4)控制和协调审核活动,适时地与受审核鉴定机构或认证机构沟通。

5)组织审核组评审审核发现、得出审核结论,编制审核报告。

6)履行和完成审核员的职责和任务。

审核员职责:

1)根据承担的审核任务,做好审核前的准备。

2)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包括沟通及参加首末次会议、收集审核证据、报告审核发现等。

3)参与审核发现的评审和审核结论的准备。

4)配合并支持审核组长的工作。

5)完成首末次会议人员签到工作。

3.4 受审核鉴定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下简称体系文件)及记录按过程或质量活动顺序进行准备,包括提供必要的现场审核的工作条件等。

4 体系文件审查

4.1 现场审核之前。审核组长应审查受审核鉴定机构的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组织结构、质量职责等),了解其质量保证能力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以便策划现场审核。

4.2 体系文件审查结论为“达标”的,审核组长应形成书面的《体系文件审查报告》(见附表4),记录审查中的问题,并提交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确认后,在现场审核前10天通知受审核鉴定机构,同时要求其在现场审核之前对体系文件进行纠正。

4.3 体系文件审查结论为“未达标”的,审核组长也应形成书面的《体系文件审查报告》,并提交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确认后,将未达标结论通知受审核鉴定机构,并通知审核组停止现场审核准备。

5 现场审核准备

5.1 审核组长参照第11条确定现场审核时间,利用体系文件审查中获得的信息确定审核方案,并编制《现场审核计划》(见附表5)一式两份,明确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分工和日程安排。《现场审核计划》经认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于审核前7天通知受审核鉴定机构。

5.2 实施现场审核活动前,审核组长应组织审核组进行内部沟通,内容包括:

1)审核组长向审核员介绍受审核鉴定机构概况,说明注意事项。

2)由熟悉受审核鉴定机构的审核员介绍鉴定机构服务过程的特点及控制要点,对其他审核员进行适当的专业知识培训。

3)审核组长说明审核计划,对审核员进行分工。

5.3 审核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审核工作,了解和熟悉受审核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对现场审核进行策划并编制《检查、记录表》(见附表6),并经审核组长批准。

6 现场审核

6.1 现场审核是在受审核鉴定机构现场实施的审核活动。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收集证据、形成审核发现、做出审核结论、沟通(审核组内部沟通、审核组与受审核鉴定机构以及与认证机构沟通)、召开末次会议。审核组通过这一系列活动收集客观证据,以评定受审核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体系文件的规定是否一致,证实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程度,并做出审核结论。现场审核流程如下: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按规定议程(见附表7)进行,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审核组全部成员和受审核鉴定机构管理层人员。审核组长主持并介绍审核组成员及其分工以及现场审核活动的相关事宜,受审核鉴定机构介绍管理层成员及其职务,并且在《会议签到表》(见附表8)上签到。

2)实施现场审核。首次会议以后,审核员按《检查、记录表》查阅、收集、验证与审核准则有关的、能够证实的记录、客观事实、陈述等信息作为审核证据并进行记录(包括能够证实受审核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信息和涉及到未达标事实的信息)。

3)审核情况交流。每天现场审核活动结束后,审核组长主持对当天的审核情况进行内部沟通,评价收集的审核证据。当全部审核活动完成以后,审核员对审核证据进行全面的汇总、比较和分析,以确定审核发现。

4)对体系有效性评价。审核组在汇总、分析所有审核发现的基础上,对受审核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包括:

a)体系文件与《标准》的符合程度以及删减的合理性;

b)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现状及其有效程度;

c)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机制是否建立。

5)形成审核结论。根据评价的结果做出“推荐通过认证”、“有条件推荐通过认证”或“不推荐通过认证”三种审核结论(见附件9)。

6)通报审核结论。审核组在未正式公布审核结论之前,应与受审核鉴定机构领导层进行沟通,通报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以澄清疑问,解决分歧,并商定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限。如果受审核鉴定机构对审核结论有不同意见,且不能与审核组达成共识,审核组应当记录所有的意见。

6.2 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同)。由审核组长总结审核情况,宣读《未达标报告》(见附表10)和《审核报告》(见附表11),提出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要求以及其他说明,并给予受审核鉴定机构对审核结果和说明提出质疑的机会。

7 审核报告

7.1 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或组长授权审核员)编制《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成员、日期与地点、审核发现、审核结论、潜在问题以及改进方向。必要时还可包括审核计划、受审核鉴定机构代表名单、审核过程综述、跟踪活动的安排、审核组与受审核鉴定机构之间未解决的分歧意见等。

7.2 审核结束后一周内(包括限期整改并要再次验证的),审核组长向认证机构提交《审核报告》以及相关审核记录,包括《体系文件审查报告》《现场审核计划》《检查、记录表》《未达标报告》复印件等。

7.3 除非有法律要求或得到受审核鉴定机构批准,审核员不得向任何他方泄露与审核有关的信息,包括《审核报告》中的内容或审核中获得的商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8 跟踪实施

受审核鉴定机构针对《未达标报告》所列的内容,实施防止未达标项再次发生的纠正措施后,向审核组长(或认证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审核组长(或认证机构)对上述措施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并做出判断和记录,填写《纠正措施验证报告》(见附表12)。一般三个月内关闭整个审核过程。

9 审批颁证

认证机构对《审核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后,对审核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进行评定,并做出审定结论。认证机构负责人根据审定结论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做出准予注册颁证的决定,并由认证机构将审批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审核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

10 监督审核和管理

10.1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其间认证机构负责对受审核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和管理,以督促该体系有效实施和保持。监督审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的历次监督审核,应覆盖《标准》涉及的全部过程及部门(允许删减的除外)。

10.2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根据获证机构的重新认证申请,认证机构按照初次审核的程序和方法对获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再次认证。

10.3 若受审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发生变化,再次认证时的审核范围应与初次审核不同;若鉴定范围不变,再次认证时抽查的样本可略少于初次审核,审核时间也可适当减少,大约相当于初次审核的23。

10.4 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认证经费由受审核鉴定机构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并由双方共同承担。

11 初次审核参考时间

“审核时间”包括审核组进行审核策划的时间、体系文件审查时间、现场审核及编写报告所需的时间。但总的现场“审核时间”不应低于下表所列相应时间的70%,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增加审核策划和或报告的编写时间,也不能因此减少现场审核的时间(审核员旅途所用时间不包括在审核时间之内)。初次审核参考时间

12 审核员资格条件

12.1 应具备以下资格与素质

1)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或ISO 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

2)具有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含中等教育),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3)正直诚实,能正当地获取证据,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审核结论不受隐含利益和偏见的影响。

4)具备一定的口头沟通能力,能够接受不同意见,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得出结论。

5)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12.2 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1)能正确理解《标准》的内容(包括《标准》对不同级别鉴定机构要求的差别)、熟悉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

2)熟悉受审核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受审核鉴定机构的业务。

3)参加20小时以上的审核培训并考试合格,能够按照本工作流程的规定策划并实施审核。

12.3 审核组长除符合审核员条件以外,还应具备领导审核组和管理审核过程的知识和能力。

12.4 审核员的注册、聘用与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附表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图(略)

2.认证申请表(略)

3.认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4.体系文件审查报告(略)

5.现场审核计划(略)

6.检查记录表(略)

7.首末次会议议程(略)

8.会议签到表(略)

9.关于审核结论的说明(略)

10.未达标报告(略)

11.审核报告(略)

12.纠正措施验证报告(略)

“关于扩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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