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人事部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为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党群系统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送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中央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送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地方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党群系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充分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各地区、各部门和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设置各类岗位,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与党群系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二○○七年六月六日
“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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