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委正酝酿调整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人社部等相关部委正探索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同时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有专家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这一改革方向面临较大障碍,规范现有的最低缴费年限成为更现实的改革方向。
根据现行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度的初衷,是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而退休后收入低医疗负担较重,考虑到退休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因而不需缴费。同时,这一设计也可以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不过,在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上涨导致的基金压力影响下,政策或将面临调整。
“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中,享受待遇人群相对增多而缴费人群相对减少的现象,被称为‘系统老龄化’现象。”浙江大学保险研究所所长何文炯表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开支快速增加,年轻人口呈现下降趋势,医保基金缴纳者变少,都将导致整个资金池流入明显下降而支出大幅增加。同时,由于退休人员不缴费,我国城镇职工医保不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而是存在部分权益积累。随着退休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其累积权益支取要以非常高的速度增加。
与此同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长期存在,从1991年到2013年,我国人均医疗费用的年均增长率为17.49%,医保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
尽管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实现平衡并有结余,但从变化的趋势看,未来基金形势不容乐观。有统计数据称,从2013年的情况来看,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花完。社科院发布的《“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也显示,从长远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在制度要件不变的假定下,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
为应对这一问题,专家认为,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和政策设计都必须充分注意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医保的筹资机制和待遇机制应当进一步规范。
“从缴费看,目前医保还是定额缴费,下一步应当根据收入水平和医疗费用变化建立合理缴费机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表示,应当对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但要注意的是,职工在职期间的医保缴费属于权益积累,如果未来职工在退休后继续缴费,则应适当调低医保费率。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终生缴费的,缴费水平比较低,加上各级财政补贴,每年缴费不过几百块钱。相比之下,职工医保缴费可能高达每年数千元,但两个制度的保障水平却没有如此大的差异。”褚福灵补充道。
也有专家提出,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最大的改革红利将在于统筹层次的提高,医保转移接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但同时需注意的是,退休职工不缴费在《社会保险法》中有规定,法律障碍的解决需要时间。
因此,上述专家认为,规范现有的最低缴费年限成为更现实的改革方向:“从各地现有政策来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差距很大,从5年到35年都有,建议采取统一并适当延长缴费年限的做法,实现每个人的缴费义务公平化。这样既可以保证基金的可持续性,又不至于引起太大的震荡。”
事实上,这一做法在地方已有实践。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通过10年过渡,到2024年退休职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划定的年限。
何文炯也认为,虽然许多地方考虑到了职工医保基金筹资的需要和参保人之间的公平性,已经设置了最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理解有所差异,各地确定方法不同,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具体政策也不同,尤其是在最低缴费年限长短、最低缴费年限认定、未满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补缴保费的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一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建议“十三五”时期尽早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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