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和奖金是否计入社保基数?职工有借调、国外工作等情况如何计算缴费基数?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市用人单位开始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山东省青岛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缴费基数计算、社保、特殊情况处理、核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加班费奖金计入社保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我市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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