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
(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岗位补贴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实体;
(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一)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六)已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界定
(一)指街道综合治理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市执法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车辆守护、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二)机关
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筹资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岗位。
(四)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实体开发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
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基本
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和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
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实体,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社会保险缴费开始计算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1500元,第三年每人2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
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援助基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吸纳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
7.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1.补贴按月申报,申报受理时间为次月15日前;
2.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三)补贴审核和拨付
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fagui/1156.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