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357号)的精神,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新增的基础养老金5元分别由省、市、县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即2.5元),市、县财政分别负担25%(即各1.25元)。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5日
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保费征缴费基费率介绍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险种 |
针对人群 |
费基 |
费率 |
|
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单位职工 |
2408-14958元 |
15% |
8% |
机关养老保险 |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干部职工 |
2408-14958元 |
8%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单位干部职工 |
2243-14958元 |
6.3% |
2%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单位退休人员 |
3738元 |
6.3% |
|
工伤保险 |
单位职工 |
2243-14958元 |
0.7% |
|
失业保险 |
单位职工 |
1210-11214元 |
1.5% |
0.5% |
个体养老保险 |
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2408-14958元 |
12% |
8% |
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 |
村(居)两委干部 |
2408-14958元 |
12% |
8%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
灵活就业人员 |
3738元 |
6.3% |
2% |
补充医疗保险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 |
13元 |
8元 |
5元 |
生育保险 |
单位职工 |
2243-14958元 |
0.8% |
说明:1.费基和费率随社保年度和政策调整变化;2.省属社保按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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