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调整低保标准继续实行城乡一体化发放
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新标准公布后,继续实行城乡一体化发放。
1.溧阳市、金坛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59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00元);
2.武进区内潞城、丁堰、戚墅堰三个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670元,武进区内其他乡镇(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忭准提高到每月62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60元);
3.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670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60元)。
同时,鉴于省政府自2007年起完善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我市的物价动态补贴机制也于2009年建立并正常运行,参照省发放“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100元/人节日补助的做法,原年终增发一个月低保标准补贴,调整为由各辖市、区政府配套发放“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100元/人节日补助(溧阳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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