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本省、市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深圳市为6054元。据此,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4986元/月、6054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新社平工资下的几项数据
深圳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基于该数据,得出以下结论:
1深圳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上限为人民币18162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2深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免税额为人民币217953元;
依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人民币30271元;
依据:《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
4深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人民币18162元。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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