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哪些情形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金华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后,符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拓展:2023金华失业保险申领指南
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金华市区、东阳、义乌、永康:失业保险金标准1863元(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
兰溪、浦江、武义、磐安:失业保险金标准1656元(最低工资标准1840元)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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