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接下来跟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最新相关资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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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将同步执行省人社厅近期公布的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
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300%限高,我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如果平均月工资高于上限则按上限标准来核定费用,低于下限则按照下限标准来核定。
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这期间参保职工离职、退休的,参保单位及职工应当一次性予以结算。按法规已申请社保费缓缴的困难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
按照法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对于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3年底前缴纳;缴纳2023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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