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盐都区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方式:
一、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相关法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相关法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我国和省有关相关法规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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