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据酒泉市人社局披露,近日,酒泉市根据《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修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酒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确保统筹基金安全和收支平衡,此次调整的城镇医保费用结算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急(抢)费用的报销标准。参照外地和其他市州的做法,规定了急救费用的报销标准;
二是按照医院的等级细化了结算标准。将原有的“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三个层次规定定额结算标准修改为“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一级医院”五个层次定额结算标准,并对各级别医院的定额结算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三是扩大了单病种的结算范围并明确结算标准。将单病种范围增加到15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也从原来的6个病种扩大到15个病种,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相同,只是结算标准不同;
四是明确了大病医疗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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