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
1、盐城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1956.7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223.7元;
2、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发放方式】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相关法规支付。
拓展:盐城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盐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委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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