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区别?具体是怎么样的?随新社通小编来了解一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往往对纠纷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主体不同。
根据新实施的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有关法定,工伤认定行为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以及用人单位代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二、程序不同。
劳保相关部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中法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法律效力不同。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工伤认定结论即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证明力。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被司法部门采信后才有证明力,否则对当事人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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