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是溧水某公司的职工,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他下班后骑着一辆摩托车往家赶。按他的说法,当晚在下班前,他在吃晚餐时喝了酒。途中,他竟一不留神,撞上了正推着自行车步行的小陈。而后,他又撞上了一个骑电动车的人,他和小陈都倒地受伤。随后,王海又被一辆轿车撞倒,并严重受伤,此次事故轿车为全责。然而,当王海申请工伤认定时,溧水区人社局却认为导致他受伤的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
酒驾遭遇“连环车祸”
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海晚饭时喝了酒,然后骑着一辆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他撞上了小陈,又撞上一个骑电动车的人,他和小陈都倒地受伤。
还好,这起事故的结果不算太严重。事发后,他赶紧站起来报警,准备处理这起事故,没想到就在上次事故发生后约10分钟,一辆轿车突然开过来,将他给撞倒了,王海这次伤得要比之前重得多,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王海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57.7mg/100ml,已属醉驾。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小陈受伤的事故中,王海负全责;而在后一次事故中,轿车司机负全责。
对于这个事故认定结果,轿车司机刚开始并不认同,随后向交管部门提出复核认定。不过,南京市交管局复核后维持了原来的认定,理由是:前一起事故发生后,王海仍能站立、走动、打电话,这证明他当时身体没有大碍,导致他随后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轿车碰撞所致。
人社局认为不是工伤
拿着这个认定结果,又是在下班途中,王海开始申请工伤。不过,溧水区人社局认为,导致他受伤的事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并未将此认定为工伤。王海随后打了一场官司,将溧水区人社区告上法院,经审判,法院撤销了人社局此前“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然而,溧水区人社局随后作出的认定却依然是:王海的情况不应算作工伤。
溧水区人社局认为,王海在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虽然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和轿车碰撞,但并不能排除和他的醉酒行为有关的可能性。退一步来说,即使事故和醉酒无关,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六条,醉酒或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这表明已直接将醉酒排除在认定工伤的情形之外,并不区分醉酒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再次撤销人社局决定
因不服溧水区人社区再次做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王海再次状告溧水区人社局。日前,溧水法院开审此案。法院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醉酒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外,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将醉酒一律排除在外,既不符合该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在本案中,王海因醉酒导致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但他在事发后身体并没有大碍,让他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二起事故,这起事故由轿车司机承担全责,这和王海的醉酒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时,适用法律不当,再次判决溧水区人社局撤销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据法官介绍,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后,对方不能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之前相同的认定。不过,目前作出的判决并不是说将王海认定为工伤,是否认定最终还得看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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