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安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或个人工资挂钩
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即日起,全市将统一基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据了解,日前出台的《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需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因产权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等发生变化的,新用人单位需缴纳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或撤销时,将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参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2%或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实际缴费不少于10年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需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其中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3.8%划入。此外,按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含45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全市平均退休费的3.8%划入。
城镇职工医保年可报销5万元
参保职工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县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300元;在医保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上述标准的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4%、86%、88%;退休人员分别为85%、87%、89%、91%。
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或外出期间因病住院,其发生的符合住院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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