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次报销比例为5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120元。
新农合实行家庭账户,即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中的40元参保金纳入家庭账户基金,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参保农村居民门诊看病报销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区县级医院,看病后就可以当时报销。
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凡患有糖尿病、高血压Ⅲ期等29种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的经审批后,参保城镇居民持医保IC卡、农村居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自己选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三级为50%、二级为70%。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10000元/年/人,其他病种为2000元/年/人。合并多种特殊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支付。
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在扣除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后,到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看病报销比例不一样:按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90%比例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如未经批准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政策,即经医保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30%给予报销,并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对于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不含起付线、自费费用和转外就医先行自理10%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进行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生育一胎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生育二胎需提供《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或《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表》。其中,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按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专项补助,医保不再报销。
报销时,城镇居民持医保IC卡及分级诊疗等相关证明、农村居民持居民二代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及分级诊疗等相关证明即可在医院直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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