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医 报销比例再提高
开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近日,记者自开封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精神,自2015年1月29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做出部分调整。
起付标准一致化 年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相同的起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社区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省级医院(包括市外转诊)1200元。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2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相较与去年,医疗机构起付线有所调整,年内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所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此处及之后所述“报销比例”均指起付标准之后的合理费用)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省级医院(市外转诊)住院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医疗机构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省级医院(市外转诊)住院报销比例为60%。相较于去年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在市内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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