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新政策
已于今年开始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待遇计发办法首次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什么参保人可以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具体如何计算?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深户参保人参加地补养老保险
我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没有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可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
记者了解到,我市实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十年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在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体现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公正以及激励原则,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地方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该负责人表示。
他介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实施细则规定,其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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