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2〕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文件),现就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问题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问题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市财政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一档30元、二档40元、三档50元、四档60元、五档70元、六档80元、七档90元、八档100元、九档110元、十档120元。
三、关于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前已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本人一次性趸缴当年所选缴费标准,就近向上确定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本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
(二)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中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市财政按照缴费补贴“一档”即30元标准逐年给予缴费补贴。
(三)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享受缴费补贴不满15年的,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由市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四、关于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个人缴费补贴问题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按年缴费的,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
(二)市政府16号文件实施后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残疾人,在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二档”即900元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补贴。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
五、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问题
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凡自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乡居民缴费年限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年的缴费标准按照缴费“三档”即1200元计算。
六、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问题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或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3年一次性缴纳15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84000元、73500元、63000元。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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