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 指出: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自治区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倾斜。 各设区市、 县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长期缴费、 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 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各设区市、 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 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 自治区与县 (市) 按8:2比例承担。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第一, 调整普通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 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 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 800元、 900元、 1000元、 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 各设区市、 县应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额。 第二,保留重度残疾人、 建档立卡贫困户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 重度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 城镇 “三无” 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缴费困难群体, 在 “十三五” 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桂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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