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办事指南
已参加工伤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⑴按规定申报工伤事故;
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所需资料:
⑴《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
⑶《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或死亡的不需提供);
⑷《康复器具确认书》;
⑸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⑹医疗费用单据正本;
⑺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单据正本;
⑻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病历及各项医学检查报告);
⑼参保人本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为准)证明;
⑽工伤职工本人姓名开户的本市可结算的银行活期存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下同)或银行卡正本(不含信用卡和贷记卡,下同)及正、反面复印件;死亡的需提供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本市可结算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正本及正、反面复印件;
⑾用人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
⑿其他:
①一级至四级残疾工伤职工需提供一次性或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
②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a)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证、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死者已婚)、子女出生证明(未成年)、死者生前供养亲属详细情况(包括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证明);
(b)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c)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d)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e)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f)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提交相关证明。
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商业保险赔偿的资料;
④因意外伤害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民事损害赔偿资料(《民事判决书》、商业保险赔偿的资料)。
办理程序:
⑴职工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需在医疗终结或在医院、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补偿事宜;
⑵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科复核并作出《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知用人单位代表、工伤职工本人或死者直系亲属(配偶)签收《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和《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
⑶属一至四级伤残及工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死者直系亲属(配偶)携带《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业务窗口核销及复核;其余的,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携带《中山市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凭单》到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财务业务窗口核销及复核。工伤医疗费用(含康复费用)和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划入用人单位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划入工伤职工或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提供的银行帐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⑴按规定申报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在30日内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⑶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或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治疗;
⑷参保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间,在我市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包括住??结算;未能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及转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含康复器具安装、配置费)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返还给预支的用人单位;
⑸工伤职工需安装(配置)的康复器具的,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⑹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应当由我市三级甲等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提出,报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同意,如自行转院,其费用不予报销;
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复查或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于3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⑻由于财务支付电子系统至16时截止办理业务,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每日16时前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财务科前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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