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2年7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2011年度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18%进行调整。
2012年7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所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梅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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