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淄博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
据了解,此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中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4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后,符合调整条件工伤人员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标准分别达到1723元、1378.4元、1033.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据了解,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截至目前,淄博市调增的三项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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