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讯: 从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张店区属企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自2013年1月1日起,张店区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截至目前,调增及差额补发工作已经完成。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的调补标准具体为一级246元,二级236元,三级226元,四级216元。护理费的调补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172.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38元,部分护理依赖103.5元。遗属抚恤金的调补标准为:配偶增加89元/月、其他增加67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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