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做出相关的规定。以下是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三、提取时限
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职工提取。项目备案后,缴存职工或其配偶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房屋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上提取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4日
拓展阅读:
10月中旬南京市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并于昨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该办法中提及的“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专门发布了提取细则,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所分摊的金额,该细则同样于昨日起施行。
在今年10月13日出台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中,为了鼓励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南京市政府明确了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取条件、额度、时限、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一)提取条件。《通知》规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明确了提取对象,是出资增设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出资增设电梯业主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就不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
(二)提取额度。《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明确了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的提取限额,最高不超过增设电梯个人分摊金额,有政府补贴的需扣减补贴金额。如缴存职工家庭增设电梯分摊费用为3万元,政府补贴为1万元,则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2万元限额内根据本人缴存余额情况自主确定提取金额;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提取时限。《通知》规定“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参照目前购房提取时限的相关规定,即在购房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通知》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缴存职工或其配偶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房屋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明确办理流程是先办理增设电梯项目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再办理职工个人提取。通过先办理项目备案,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预先掌握了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和增设电梯费用分摊情况。这样,职工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就无需再提供项目建设和分摊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减少了办事材料。
(五)办理地点。主城区缴存职工可以携带全部提取材料到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申请提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缴存职工请携带全部提取材料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提取,具体地址可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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