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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2 社会保险注销

 字体时间:2014-04-2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范围对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所需材料

    (一)单位社会保险注销携带材料:企业单位携带工商部门注销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单位撤销相关文件、《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单位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地点

    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附: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乡镇(街道名称)

地址

电话

城南街道

南湖路96-2号

65277262

越溪街道

南官渡路2号

66031582

郭巷街道

郭巷东安路399-3号

65961842

横泾街道

朝阳路(中心小学对面)

66204323

长桥街道

苏蠡路38号

65641218

香山街道

墅里路22号

66518763

光福镇

苏福路18-1号

66959038

金庭镇

东园公路(镇政府往南)

66371030

东山镇

环岛路(渡桥加油站旁边)

66396075

胥口镇

新胥路92号

66797764

甪直镇

鸿达路86号

65026559

穹窿山

穹灵路2353号

66932897

临湖镇

东山大道888号

66296967

木渎镇

珠江南路378号

66511137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每月26日至27日不办理)。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日可予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

 

“须知2 社会保险注销”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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