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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海外被诉提醒制度落差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为什么是美国投资者而不是香港投资者把中国人寿告上了法庭?“辩方举证”和“投资者集体诉讼”这一制度安排意义何在?这宗中国大型国有企业首次遭遇的海外集体诉讼会如何结束? ●中国人寿为什么会出现“披露失灵”?对于准备海外上市和已经海外上市


●为什么是美国投资者而不是香港投资者把中国人寿告上了法庭?“辩方举证”和“投资者集体诉讼”这一制度安排意义何在?这宗中国大型国有企业首次遭遇的海外集体诉讼会如何结束?

●中国人寿为什么会出现“披露失灵”?对于准备海外上市和已经海外上市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中国人寿的审计与诉讼事件有何警示?

■背景

中国人寿审计与诉讼事件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也是中国大型国有金融企业第一次同时在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整个上市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功,募集资金达34亿美元,并被誉为“2003年全球最大IPO”。

一个多月后,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称原中国人寿在2003年的例行审计中被发现违规和涉案资金共计54亿元人民币。

消息传出后,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应声而落,一些国际投资银行也纷纷宣布调低中国人寿的评级。

中国人寿于2月4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国家审计署所审计的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前身,与上市公司无关。

3月16日,一家美国律师行号召2月3日前持有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登记,该律师行称将向纽约州南区法院提起对中国人寿的集体诉讼。

该律师行的诉状称,中国人寿上市时向美国投资者隐瞒了正在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的信息,违背了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诉状还将中国人寿五位董事也列为被告。

对此,中国人寿新闻发言人回应说,诉讼缺乏依据,公司将进行“强烈抗辩”。

据本报记者了解,中国人寿尚未正式决定对这次集体诉讼具体采取何种法律措施。

4月7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的股价在香港和纽约同时大涨。

当日开市前,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国家审计署已经决定,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集团”)将承担共计约6974万元的应缴税金和罚金。

然而,由美国投资者发起的“集体诉讼”并没有因为股价上涨而停止,中国国内有关中国人寿应当选择诉讼抗辩还是和解的争论依旧此起彼伏。(中国人寿审计与诉讼事件的来龙去脉参见本版“背景”部分)“集体诉讼”为何盯上了中国人寿?这宗中国大型国有企业首次遭遇的海外集体诉讼会如何结束?按计划,今年进行海外公开上市的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将募集总计约150亿美元的资金。这一事件会对上述计划产生何种影响?

“保护中小投资者”不是说着玩的

中国人寿同时在香港和纽约上市,原中国人寿被国家审计署查出巨额违规资金一事由香港媒体率先报道,但为什么是美国投资者而不是香港投资者把中国人寿告上了法庭?

有专家认为,这是因为美国证券法设计了“辩方举证”和“投资者集体诉讼”这一“美国特色”的、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制度。

4月9日,有“郎监管”之称的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详细分析了集体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意义。

首先,投资者集体诉讼属于引入陪审团审理的诉讼,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对证据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陪审团会更多地站在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一边。

其次,投资者无须为集体诉讼支付诉讼费,如果索赔成功,发起的律师行将获得约占总赔偿金额30%的分成,这种方式极大地鼓舞了律师行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

第三,集体诉讼实行“默示参加,明示退出”的原则,任何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都将分到应得的赔偿份额。

第四,集体诉讼采取的是“辩方举证”的规则。以中国人寿的集体诉讼为例,由于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人寿集团已经公开接受了审计署的处罚,那么如果中国人寿应诉,它就必须在法庭上向陪审团证明自己与人寿集团属于两个不同的团队,否则陪审团将会认为中国人寿的不披露行为是明知故犯。

除了举证的困难之外,时间成本和公众形象的损失也是被诉上市公司必须考虑的因素。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集体诉讼一般会持续2-3年。如果应诉,被诉公司会不断被媒体曝光,公司高管将不断被要求出庭作证,这样一来,“他们还能有多少时间进行公司管理呢?”

本次诉讼中,中国人寿的5名董事被列为个人被告,如果法院判决对个人进行罚款,那么按照美国法律,在缴清罚款前,董事们不能再去美国。

郎咸平曾经撰文指出,香港和美国虽然同属普通法系,但是香港的相关法律却没有“辩方举证”及“集体诉讼”内容,他说:“以香港2001年所修订的证交法案来看,这两个政策基本上因为利益团体的操纵而胎死腹中了。我必须指出,证券市场法制化的推行是痛苦和困难的,就算在美国也不能免于利益团体的干扰,但为什么美国人能克服干扰而我们不能呢?”

中国内地的情况又是如何呢?2003年初,针对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被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审理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首个司法解释,其中允许投资者进行共同诉讼。与集体诉讼不同,共同诉讼不把没有明确要求参加的投资者列为原告,他们不能分享判决给予的赔偿。[NextPage]

据了解,一年多来,这个司法解释在执行中困难重重,有报道说,起诉大庆联谊的两位律师由于压力太大而双双跳槽。

在中国人寿的审计与诉讼事件发生之前,该公司董事长王宪章曾透露,中国人寿将争取一年以后在国内A股上市。如果这个目标不变且得以实现,那么中国人寿将成为同时在纽约、香港和国内A股上市的公司。

如此一来,会不会出现美国投资者获得高额赔偿,国内投资者却索赔无门的情况呢?

“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出现。”郎咸平说。

    为什么会出现“披露失灵”?

按计划,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今年将进行总计约150亿美元的海外公募,对它们而言,无论针对中国人寿的诉讼以何种方式结局,其中的教训都弥足珍贵。

用证券术语来讲,未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正在接受审计的信息属于“披露失灵”,但是这样的失灵为什么会发生?

“这次中国人寿的国际承销商对中国业务都不熟悉,在业界公认属于第二梯队。”一位熟悉美国证券法的纽约州律师(以下简称“A律师”)评价说。他认为,承销商经验不足是造成披露失灵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人寿的上市过程中,选择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花旗环球金融、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德意志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同时选择了CICC和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公司作为财务顾问,除了CICC,其余均属国际承销商。

有关中国人寿承销商的种种争议可以从两次信息披露的败笔中看出端倪。2003年12月17日,中国人寿在香港上市的前一天,刊登在《南华早报》和《香港经济日报》上的公开招股分配表中的小投资者配股数目出现了差错。据传,香港的监管机构当晚由于担心第二天的新股交易无法有序进行,曾考虑过延迟中国人寿的挂牌。

4月7日,中国人寿发布审计署对母公司的处罚公告,英文版公告刊登在当天的英文报纸《南华早报》上,而同一公告的中文版却于第二天才出现在中文报纸《香港经济日报》上。而香港联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在发布公告时,必须分别选择一家中文和一家英文报纸同时刊登。中国人寿显然不知有此规定,直到接到投诉电话。

据了解,这两次事件,承销商暂时均未被追究责任。发起对中国人寿集体诉讼的美国 MilbengWeiss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M-W律师行”)暂时未能将中国人寿的各承销商和律师行列入被告名单。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这些中介机构的偿付能力都很强,M-W律师行很可能会在新的诉讼中起诉这些中介机构。

在中国人寿的重组上市过程中有两个颇有争议的重大决策。一是如何剥离巨额利差损。由于在高利率时期盲目扩大销售规模,原中国人寿在央行大幅下调利率后遭受了大约1764亿元的“利差损”。最终决策是:将这部分亏损交由人寿集团与财政部联合组建的特殊目的基金来解决。二是是否去美国上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远较香港严格,一些人不赞成仓促赴美。中国人寿最后选择了美港同时上市,但是随即发生了诉讼事件。

“承销商的利益驱动是上市进度过快的一个重要原因。”郎咸平教授评价说。显然,为了尽快拿到承销费用,名声在外的投行们犯了不该犯的错误。

据悉,以建行为首的四大国有银行正在加快海外上市的节奏,而国际投资银行们对承销资格的抢夺也进入了白热化。据彭博资讯的报道,包括德国总理施罗德在内的外国政府现任或前任要员们已经开始对中国政府游说。

和解还是应诉

集体诉讼的消息公开以后,外界对于中国人寿和解还是应诉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支持应诉的人士认为,美国律师是在作秀,他们并没有掌握充足证据,部分海外投资者就一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国企,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并呼吁“中国的学者应该清楚国企改革的艰辛”等。

但是,由于这次集体诉讼发生在美国,美国的相关证券法规才是决定事件走向的惟一依据。

据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统计,在2001年之前的11年间,美国81%的集体诉讼案在开庭前达成和解,18%被法院驳回,仅有1%走完一审诉讼的全过程。而且,8%的集体诉讼案在一年内了结,26%两年内了结,39%三年内了结。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按照美国法律,这次集体诉讼案将引入陪审团进行审理。”以不披露姓名及供职律师行为条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A律师告诉本报记者。

“在美国,陪审团都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当他们听到审计是由中国国家审计署进行的,就必然会认为这是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A律师说。

近日,美国证监会也开始了对中国人寿的非正式调查,但A律师认为中国人寿的事件“应该不会上升到刑事层面”。

郎咸平是最早公开建议中国人寿与美国投资者进行和解的人,他说:“即使是有道理也要私了。美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是真理,而只是(陪审团的)公共意见。”

照这样推论,难道中国人寿就只能任由美国的投资者“宰割”了吗?“不!中国人寿应该聘请有经验的纽约诉讼律师,寻找对方律师在程序上的瑕疵,从战术上压迫对方,促成对方以较低的索赔金额与中国人寿和解。”A律师建议说。

他分析说,M-W律师行是专职做集体诉讼的,如果他们看到被诉对象准备充分、应对有方,就会降低要价或者知难而退,因为被他们盯上的上市公司远非中国人寿一家。

记者在M-W律师行的网站上发现,与中国人寿一起进入最新被集体诉讼名单的知名公司还包括加拿大帝国银行、诺基亚、北电网络和壳牌石油等。

中国金融网 2005年12月27日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王强

【作者:王强】  【出处: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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