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经明确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是社保基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保基金壮大和发展的程度。因此,在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社保基金始终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应该充分认识社保基金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运营水平,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大局做出更大贡献。
社保基金有两个突出特点,即迫切的保值增值需求和强大的安全性需求。保值增值的需求来源于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程度。安全性的需求来源于社保基金对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因此,围绕社保基金的这三个关键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即:社保基金的征收问题、社保基金的管理问题和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
首先看社保基金的征收问题。这其中主要的问题可以反映为征收比例和征收形式两个问题。征收比例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并不是统一的,各地区、各单位间存在差异,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如果能够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费率制,而不是呈碎片化的制度,则方便很多。在这一方式下,所有的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都必须参加,统一的制度和统一的费率,在中央层面统收统支,在全国范围实行统筹。这种社保体制的调剂能力非常强,任何公民可以随意流动,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领取社会保险金。而在征收形式方面,主要体现为费转税的争议。费转税就是从社会保险费转换为社会保险税,征收部门由社保部门变为税收部门。本文认为,这种转换有两个明显的好处:第一,有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税务机关的组织体系和征收力量比社保经办机构要完备、充实,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会更加方便、有效。第二,有利于降低社保基金被贪污、挪用的风险。费转税后,现有的社保经办机构就成为了支付养老金、失业金、报销医疗费的纯粹社会服务机构。收入和支出由社保机构"一手抓",变成了真正的收支"两条线",可以有效降低社保基金被贪污、挪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保费以税的形式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社保基金仍然应该在中央的层面保持独立性,独立管理、独立核算。有学者对社保费改为社保税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当前的条件并不成熟,社会保险体系尚处于完善、深化改革阶段,在没有基本稳定、定形之前,不宜匆忙进行费改税。但是,应该注意到,当前我国有19个省区市的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多于劳动保障部门征办机构征收省份的数量。可见,条件不成熟的说法并不能成立。
再看社保基金的管理。从资金性质和应用目的来看,社保基金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因此,社保基金的运用应该积极吸收保险资金运作的方法经验。当前,对社保基金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资产方面,而忽略了负债方面。社保基金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对投保人员的给付能力,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意外事故的增加都可能造成支出的增加和社保基金的缺口。而实践中,正是由于支出的增长速度过快,使得社保基金面临很大的保值增值压力,导致社保基金乱投资现象的出现。因此,抛开负债谈资产是没有意义的,社保基金的总体目标应该是资产负债相匹配。一方面,要不断壮大社保基金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也要研究社保基金的偿付能力。社保基金的管理,应该引入精算师制度,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定期评估资产、负债的价值及风险。由于保险是先缴费后给付,因此负债都是未来的支付,当前的资本盈余并不能保证将来的偿付能力。精算师将未来的资产与负债折现,计算社保基金在长期的偿付能力,并根据负债的结构确定资产的结构,以保证资产与负债在价值及久期上的匹配。定期评估社保基金的偿付能力,以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提前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最后看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巨额社保金被违规使用、挪用或贪污的现象,如上海社保资金被挪用、广州市8.9亿养老金被挪用等。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社保基金操作的不透明。根据我国的现行政策,只有劳动监察部门有对社保费缴纳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这种单一的监督模式有两个弱点:第一,容易产生监督不力的后果。由于监察部门对社保费没有利益关系,并且对社保部门的操作流程等情况不是特别清楚,容易造成监督不到位的结果。第二,可能促进寻租现象的产生。相关人员为了从社保费中牟取私利,而勾结社保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而造成违规事件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中央对社保基金统一收支。上文已经提到,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现有的社保经办机构转变为支付养老金、失业金、报销医疗费的纯粹社会服务机构。这样,社保基金的收支分开,减少了地方社保机构掌握的资金量,可以有效降低贪污、挪用现象的发生。第二,加强外部审计,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众多人员的生活保障,尤其对于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显得更加重要,因此社保基金理应接受大众的监督。与内部审计相比,外部审计具有更强的独立性,能够更好地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定期对社保基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披露给社会大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社保基金的违规操作,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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