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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社局邀请专家解读《社保法》亮点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昨天,合肥市人社局请来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对此进行解读。新出炉的《社会保险法》亮点众多,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5项社会保险将惠及城乡
   《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昨天,合肥市人社局请来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对此进行解读。新出炉的《社会保险法》亮点众多,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5项社会保险将惠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外,还完善了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方式,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加大交费单位违法成本,赋予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强制征缴措施 。

    缴费不足15年的有好消息

    ●新法亮点: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 完善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方式 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

    新法把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其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10条、第13条规定)。“不过,公务员(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备受争议,焦点在于他们不缴费、高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或可城乡合并。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第20条、第22条) 。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第22条第2款)。为三种养老保险之间的对接提供法律保障(第16条第2款)。

    另外,养老保险关系可跨地区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19条)。

    “完善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方式最令人欣慰。”据介绍,新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重视异地就医结算

    ●新法亮点:

    覆盖范围扩大 建立多样化的医疗保险制度 明确异地就医医疗费的结算 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李教授认为,新法中,医保覆盖范围扩大了。包括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23条)。

    医疗保险呈现多样化,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24条、第25条)。

    “新法明确异地就医医疗费的结算。”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29条)。

    新法中关于医保的亮点方面,还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30条)。

   工伤保险看先行支付制度

    ●新法亮点:

    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确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新法确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41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42条)(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

    据李教授介绍,以前我国相关规定混乱矛盾,比如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等。

    不办社保最高罚款3倍

    ●新法亮点:

    强化了保险基金的监管 强化社会保险的征缴 建立全国统一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第58条)

    加大交费单位违法成本方面规定很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62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84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86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强制征缴

    ●新法亮点:

    赋予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强制征缴措施,可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划拨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险基金的监管方面,进一步规范有关制度。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禁止挪用。(第64条);基金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基金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出处:合肥晚报】

“合肥市人社局邀请专家解读《社保法》亮点”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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