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稳定职业。《办法》规定,随迁子女报考时可提供父亲或母亲在广东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即《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合法稳定住所。《办法》称,父亲或母亲可凭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材料来证明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办法》还明确,对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其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3.社保证明做减法。和原来的征求意见方案相比,《办法》对需要提交的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做了减法,原来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种险种证明,现在只需提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另外,对“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的原表述,加入了“(含3年)”的条款。
4.弄虚作假取消资格。省教育考试院强调,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将与广东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但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一经发现将取消报名资格。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对方同意后,可在学生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借考,借考后,随迁子女应回户籍所在省市参加录取。
(编辑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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