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帮忙评评理,我儿子生病还在治疗,现在单位竟然要退工,根本不把国家规定放眼里……”来访的退休职工老陈一见记者,便滔滔不绝地诉说起来。
老陈告诉记者,他去年刚退休,原本生活挺安逸的,现在老夫妇俩却整天为儿子的事发愁。他儿子在一家私企工作快10年了,平时工作很努力,经常加班加点,不过工作还算平稳。今年春节过后,一向身体健康的儿子身体出现不适,陆续请病假,到处检查,最终确诊为心脏病,医生让休养一段时间后做手术。没想到现在刚做完手术,没等到单位的慰问与补助,却等来了单位的《退工单》。
他赶紧去单位交涉、求情,但人事一口咬定:劳动合同到期一律终止,没有通融余地。而且这位人事强调,职工是自己生病并非工伤,单位也不是福利机构,不能长期养病人。言下之意,退工是很自然的事情。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认为,该单位做法有点不负责任,他分析说,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并非都如单位人事所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所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就应该及时终止,不能拖延,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确有风险。问题是合同期满并非都能立即终止,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情形的,单位都不能终止和解除。
其次,小陈的劳动关系何时可以终止?这就要看他的医疗期有多久。《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适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值得指出的是,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最后,单位非法终止是否要承担责任?职工患病给予相应的医疗待遇,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非单位恩赐或可以所谓“不是福利机构”或“效益不好”而推脱的。现在单位正确的做法是,算清职工的医疗期到底有没有超出,而不是只看合同有没有到期。如果真的超出医疗期,那么在计算好经济补偿金,与职工充分交流之后,可以办理退工手续。若单位不顾规定,执意退工,职工也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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