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发布通知,《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最低标准从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标准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该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876元,月平均工资为7073元。2018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607元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6821元。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3364元。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804元。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804元。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7073元。确有困难的,可在7073元与3364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
(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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