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联合出台《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办法》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卫计、安监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文件、会议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
《办法》明确,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既可直接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社、卫计、安监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办法》强调,统筹地区建立人社部门召集,财政、卫计、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情况,研究制定工伤预防政策,确定工伤预防项目。
此外,《办法》还对工伤预防费使用预算管理、工伤预防项目审核确定、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资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评估验收、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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