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研究制定《青海省转移就业脱贫行动计划》,针对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意愿的富余劳动力,出台鼓励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和创业政策,到2019年底,努力实现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31.5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8.2万人(次),确保每个有富余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实现转移就业1人、脱贫1户的目标。
一、鼓励技能培训。统筹人社、农牧、扶贫等部门培训资源和资金,实现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全面覆盖贫困家庭,“一产”培训力争使贫困家庭劳动力能掌握1~2项农牧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三产”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要到达到90%,培训后的当期就业率不低于70%。贫困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和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参加培训,给予一定补贴,减轻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家庭负担。藏区6州和六盘山贫困地区,就业技能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向上浮动10%。对企业新招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开展各类培训的,按培训时间长短给予相应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费补贴。
二、鼓励转移就业。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社保补贴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二是加大转移就业力度。对中介机构组织推荐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内、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力争每个贫困村培养1至2名劳务经纪人。按照“先就业后奖励”的原则,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县、乡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驻外劳务输出机构组织贫苦家庭劳动力输出。三是鼓励能人带动。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3年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四是适度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全省365个乡镇,每个乡镇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相关工作;在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专职从事转移就业扶贫工作。
三、鼓励创业脱贫。一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按照出资人人数累加,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贷款人须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二是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作用。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奖励。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对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贫困家庭创业者,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同时给与免费创业培训和指导。对初次创业、兴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农民工创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办“网店”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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